专利强制许可的限制有哪些?

专利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但强制许可也有不少限制,下面11点要注意。

专利强制许可限制

(1)对强制许可(或者政府使用),必须“个案处理”,不能把某一个强制许可证的授予经验,作为常规或通则普遍使用。

(2)在申请或批准强制许可证之前,都应当参考伯尔尼公约附件中关于版权强制许可证的规定。因为,知识产权协议基本上把伯尔尼公约中的颁发强制许可证的条件借用到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中来了,只是增加了“国家紧急状态”及“其他特别紧急情况”。

(3)如果有关专利涉及半导体技术,则颁发强制许可证的限制就更多。

(4)一切强制许可证,都只能是“非专有”的、“非独占”的。这就是说,在政府强制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专利的内容之后,该专利人本人仍有权自己使用,或通过合同许可其他人使用。

(5)强制许可证一般不得转让,除非与企业或企业的商誉一道转让。

(6)使用强制许可证制作出的产品,主要供应国内市场。

(7)一旦导致强制许可的条件消失并且不会再发生,则应当停止使用。

(8)对于强制性地许可“依赖型专利”的情况,应当受到更多限制。

(9)法定交叉许可证制度。交叉许可制度有利于防止“第一专利”权人及“第二专利”权人双方(尤其是防止后者)不合理地阻止对方实施相关专利。这一规定虽然与“强制许可”并收在一条中,但实质属于“法定许可”。一般讲来,强制许可制度可以由公众中不确定的人利用,“法定许可制度”只能由确定的人(第一或第二专利所有人之一)去利用。

(10)所有“非自愿许可”,都须支付使用费,不得无偿使用。

(11)凡作出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均须为权利人提供要求复审的机会,对于非自愿许可场合支付使用费的数额,也应提供复审的机会(司法复审和行政复审)。

发布于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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